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9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被继承人薛凤香于2022年01月14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坐落于振兴路东,迎新街南,溪树庭院小区12号楼,158幢1单元3层02,不动产权证号:黑(2018)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9585号,建筑面积64.16平米,用途住宅。
现继承人周庆云、周娜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薛凤香留有的上述不动产由法定继承人周庆云继承该不动产,周娜放弃继承权,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5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航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