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登记人员尽责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和保险赔偿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打印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打造高效便捷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模式,疏通群众办理继承的“梗阻点”,在方便当事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同时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建立登记人员尽责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和保险赔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审慎,登记人员尽责免责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多,登记人员应明确审查思路,尽到合理审慎职责,提高对申请材料和当事人的审查标准,所有的申请材料和询问笔录在内容上高度一致,而在相互关联对照后,能完整体现继承关系,对可证明事项无疑、无漏、合格的,登记人员均可予以受理。

  (一)完善尽职免责认定依据:

  1.查验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形式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符合登记的相关规定所要收取的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合法是指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系有权部门出具,符合法定要件形式,并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2.保证申请登记程序合法:登记程序是登记中心作出的确定登记内容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为保证登记的合法性,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办理。

  (二)实事求是开展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中心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对于经办人员非主观故意或因登记数据、系统等导致赔偿的,明确不对具体的经办人员进行追责,便于群众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引导登记工作人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依法认真履行登记职责,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

  二、有错纠错,建立业务容错纠错机制

  对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等规定查验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查验申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受理后,登记中心发现证据不充分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必要时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将公示和发函作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掌握继承登记的相关事项,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登记。

  经发现系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承诺办理的,不予登记。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不动产权利已有善意第三人取得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三、有损必赔,引入保险赔偿机制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登记中心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赔偿制度,拓宽不动产登记赔偿渠道。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签订保险赔偿合同,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缓解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压力,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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