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行业监督管理投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打印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测绘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测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属地管理、依法行政、方便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我市测绘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为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科,投诉电话:0453-3944080。

  三、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证据及联系方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名称、详细地址、投诉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并严格保密。

  四、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内容如实记录,调查核实。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的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相应投诉渠道。

  五、受理投诉后,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法保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通俗事项或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投诉事项登记、受理、调查、办结等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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