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10-24    信息来源:商务局   作者: 打印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省商务厅或授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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