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8-03-30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   作者: 打印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三、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在所在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使用油库规划点进行登记。

(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为申请人出具征求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函。

(三)申请人应于6个月内取得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并备齐申报所需材料,报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确认登记意见(附表14),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审核。如企业6个月内不能完成征求意见及申报工作,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自动作废。

(四)省商务厅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地勘察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库申请予以退回。通过审核的建库申请提交主管厅长审定后,由省商务厅下达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4个月。

(五)申请人凭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油库建设施工应符合国土、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关于油库建设、验收要求。

(六)企业油库建设竣工验收后,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申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于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迁建油库的,企业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将有关建设和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据部《办法》21条)

(七)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油库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申请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新建油库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八)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企业应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延期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确需延期的申请,省商务厅予以延期。

四、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油库,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迁建)油库企业申请表,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表中签署该规划点情况及登记备案意见(附表1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拟建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能对新建(迁建)油库意见(附表15或出具意见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六)本地区油库行业中长期规划图(标明申请新建油库的地点,并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七)新建(迁建)油库平面图;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九)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商务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六、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六)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新建(迁建)油库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一)省商务厅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人延期建设申请报告;

(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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