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6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作者: 打印  

  绥商发〔2022〕4号

  关于申报2022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绥芬河市市属外贸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 324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 36号)、《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要求及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68)号规定要求,2022年度第一批中央外贸发展金已下拨到我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我市市属外贸企业申报中央外贸发展金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外贸稳中提质

  重点支持外贸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的项目。

  1.支持外贸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外贸自主品牌培育和发展。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经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产品出口,构建海外自主营销网络、商品展示中心,海外仓和物流服务网络等。对企业实施以上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给子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标准认证和产品认证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70%。

  3.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建设,支持外向型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建设。在基础设施、产晶创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外贸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

  4.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一是支持国家级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建设,包括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支持产业招商和扶持入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等。二是支持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立足本地加工贸易优势主导企业,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三是重点支持贸工一体企业,鼓励企业以贸促工,促进贸易增长。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

  5.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重点支持海外仓、进出口仓储分拨中心、体验店、跨境电商供应链建设,支持跨境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和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模式建设等。支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软硬件开发和租金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70%。

  6.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平台建设,包括设备采购、软硬件开发和租金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

  7.支持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做优做强进口促进平台、畅通进口贸易物流通道、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打造金融支撑体系、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扩大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

  8.兑现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扶持政策。

  (二)支持口岸通道建设

  支持疫情常态化下开通货检通道的口岸建设、口岸防疫等设施建设,提档升级边境口岸防疫水平。

  (三)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边境地区整体改善边贸发展环境,提升边境贸易综合竞争力,扩大互市贸易,提高边贸发展质量。支持边合区、跨合试验区创新发展,改善发展环境,完善各项功能。主要包括:

  1.稳定对俄贸易基本盘。支持对俄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缓解疫情影响,巩固传统能源、资源类商品进口,扩大本省商品出口。

  2.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试点建设;支持互市贸易与跨境电商、直播带货、数字人民币试点等新业态、新模式相结合,建设互贸创新基地;支持俄罗斯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边贸)试点工作;支持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建设。

  3.支持边合区、跨合区建设发展。支持边合区推进“小组团”滚动开发,提升投资贸易促进、数字化改造、专业培训等,与其他省区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跨区城合作;支持边合区等贸易产业集聚区,为入驻的外向型企业降低场租、检测、营销、物流等综合成本,整合统筹优势资源要素,跨区域合作,为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人才合作等专业化、集约化服务。聚焦重点产业或特色产业,注重发挥边(跨)合区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及链主企业、领军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外经贸创新发展

  重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数字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及运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引入和培育一批外贸外资龙头和行业标杆企业,构建特色产业链和重点产业平台,推动建设数字自贸试验区。

  二、项目时间

  外贸发展金补贴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 1月31日,补贴基础设施、产品创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贷款贴息和服务网络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50%给予贴息,且计算利息发生额时,利率不得高于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若在该期间内已获得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以新发生支出额计算,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

  三、申请条件

  (一)在绥芬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照国家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和报表。

  (六)申报单位需通过“信用黑龙江”平台(网址:www.hljcredit.gov.cn)的查询、审核。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审核程序

  由市商务局按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符合条件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复;根据批复方案,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支持资金至项目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并按时上报省商务厅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五、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为直接支持。

  对事后补贴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贷款贴息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给予贴息,且计算利息发生额时,利率不得高于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出的50%。

  六、申报期限

  申报工作2021年5月30日截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商务局外贸科 贾明伟

  联系电话:0453-3925505

  邮箱:sfhmgw@163.com

  附件:1、2022年外经贸发展项目申报表

             2、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

   

   

   

   

   

   

  绥芬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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