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 外资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3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作者: 打印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实行)》《全省利用外资“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全市利用外资“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片区”)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奖励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绥芬河市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外资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到位资金奖励

  在绥芬河市当年新设外资企业及增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在1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在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1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企业符合牡丹江市和黑龙江省外资实际到位奖励的可同时兼得。

  (二)重点项目奖励

  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康养旅游、物流、新经济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三)地方贡献奖励

  年度累计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增外资企业按其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90%的比例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与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政策,奖励资金按月申请兑现。

  (四)创新案例奖励

  对入住综保区、边合区内的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或对绥芬河市产生巨大促进作用的创新案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政策奖励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五)外贸发展金奖励

  新到位资金和增资资金企业可优先享受外贸发展金扶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征定的前提下,享受重点保护企业待遇。

  (六)以上(一)与(二)不可兼得

  三、申报条件

  1.奖励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到位资金到账(外管局申报明细单或银行水单)时间和金额为准。

  2.合资企业的新到位资金和增资资金,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3.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4.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如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限期退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本办法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不可兼得。

  四、申报时间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

  五、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商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商务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管、自贸区国际合作局、外汇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到位资金情况和真实性审核。“一事一议”事项由绥芬河片区党工委、管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商务部门最终确定奖励企业名单。

  2.由市商务局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3.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

  六、资金拨付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由市商务局依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第(三)项由商务局和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第(四)项由综保区、边合区依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奖励资金通过绥芬河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统筹解决,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和延续期限。

  (本办法由绥芬河片区管委会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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