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你(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携带相关资料及时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
2023年3 月16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单位 |
91231081688885838A | 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绥芬河税 通 〔2023〕 6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
912310817444461605 | 绥芬河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绥芬河税 通 〔2023〕 6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
来源:绥芬河市税务局
撰稿:孙彦超
校对:李宗胜
一审:李宗胜
二审:孙卫华
三审: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