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16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邱实 打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4名委员,2022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工作计划》、《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合作项目投资暨战略合作协议》、《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特殊人群享受特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议》、《关于新增开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绥芬河支行公积金存款专户意见征集的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绥芬河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股室。从业人员19人,其中,在编11人,非在编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8家,净增单位8家;新开户职工637人,净增职工173人;实缴单位337家,实缴职工8594人,缴存额1.2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3%、2.05%、1.59%。2022年末,缴存总额13.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41%;缴存余额7.73亿元,同比增长7.0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

  (二)提取:2022年,0.1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0.77亿元,同比增长6.9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0.16%,比上年增加3.02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5.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4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笔1241.7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0%、20.26%。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400.03万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69笔4.63亿元,贷款余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36%、2.89%、-9.9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4.10%,比上年末减少2.6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8笔163万元。 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6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8.99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56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52亿元,1年以上定期3.49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5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4.10%,比上年末减少2.6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2150.10万元,同比下降15.89%。其中,存款利息1777.8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71.93万元,其他0.3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101.06万元,同比增长8.56%。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00.98万元,其他0.0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049.04万元,同比下降31.97%。增值收益率1.39%,比上年减少0.8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管理费用4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49.04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42.09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28.9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490.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251.74万元,同比增长5.47%。其中,人员经费163.34万元,公用经费8.82万元,专项经费79.5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3.04万元,逾期率3.0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28.9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7.73%,国有企业占18.02%,城镇集体企业占0.05%,外商投资企业占0.2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5%,灵活就业人员占0.17%,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9.38%,高收入占0.6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9.28%,国有企业占10.67%,城镇集体企业占0.63%,外商投资企业占0.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87%;中、低收入占99.69%,高收入占0.3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3.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1.59%,租赁住房占1.8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6.2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7.57%,出境定居占6.99%,其他占2.3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99%,高收入占1.0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0.6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08%,比上年末增加0.3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6.6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28%,90-144(含)平方米占63.16%,144平方米以上占24.56%。购买新房占7.02%,购买二手房占92.9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3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6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0.35%,30岁-40岁(含)占38.60%,40岁-50岁(含)占19.30%,50岁以上占1.7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7.1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2.81%;中、低收入占100%。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2.05%,比上年减少2.4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绥芬河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于2022年5月26日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支持政策》(绥公积金〔2022〕3号),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群,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金额提升至15000元。此项政策的出台有效缓解了缴存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

  (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仅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试点城市披露)。

  无此类情况。

  (三)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为缓解缴存职工疫情期间经济压力,有效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和生活幸福感, 绥芬河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5月26日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支持政策》(绥公积金〔2022〕3号),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金额提升至15000元,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加大租房提取公积金支持力度。

  2.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加大对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房的支持力度。

  (四)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无此类情况。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调整:2022年7月27日出台《关于确定2022年度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三倍16910.25元,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10.00元,月缴存额最高4058.4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161.00元。

  2.租房提取上限调整: 2022年5月26日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支持政策》(绥公积金〔2022〕3号),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金额提升至15000元,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3.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2022年8月22日出台《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特殊人群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绥公积金〔2022〕6号),针对绥芬河市市委组织部、绥芬河市人社局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2020年7月以来的高校毕业生,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期房、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5万元;针对购买商品房期房、二手房的二孩、三孩家庭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生育二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5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特殊人群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4.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更好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优势。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跨省通办”稳步推进。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现缴存职工跨区域办理公积金“只跑一地”。2022年6月,黑龙江“一网通办”平台开通33业务, 11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有效提升公积金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2.窗口服务显著提升。加强窗口管理,践行“四零服务”承诺,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标准;对全部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礼仪专项培训,促进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规范化;不断完善便民设施,在业务大厅设有等候区、饮水机、手机加油站、电脑、打印机、药品箱、老花镜等服务用品;扎实做好中心服务大厅测温、扫码、消毒等常态化防控工作,筑牢中心安全防线。

  3.群众关切及时回应。畅通办事职工反馈建议和意见渠道,设立意见箱、电子评价器,让办事职工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评价,中心每周汇总问题,立行立改;坚持做好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服务,接听12329咨询电话1400余次,及时解答群众疑惑;及时回应民心网诉求,认真做好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切实把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4.线上服务优质高效。中心始终坚持便民利民宗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形成服务衔接有序、安全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公积金”格局。目前已实现8项个人高频业务、日常单位汇缴业务在线办理,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中心线上业务办结率达20.5%,对单位业务离柜率为7.4%,个人业务离柜率达22.6%。

  (七)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开通离职职工网上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基础上,我市缴存职工仅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卡(一类)即可网上办理离职提取业务,省去异地往返的时间、路费、人力等成本,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可减少非必要的人员流动。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办结25笔该项业务。

  2.完成“统一身份认证”。通过与省营商局政务服平台进行对接,完成了“统一身份认证”项目,通过省政府服务平台可以直接调转到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直接办理缴存人想办理的业务,解决了跳转后二次登陆的问题,这样为缴存职工带来了更便捷的服务。

   3.新增“跨省通办”事项。按照国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中心在9月底前完成了今年新增的三项跨省通办事项,住建部要求的“跨省通办”事项均为高频办理事项,这样解决了缴存人跨地区往返办理业务,同时还为缴存人节省了两地往返的时间和路费支出。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此类情况。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此类情况。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此类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此类情况。

  七、指标注释

  1.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8.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9.逾期率:指当年末逾期额与当年末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率。

  10.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1.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测算。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 3 月 13 日

  

       来源: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撰稿:邱实

  校对:于佳

  一审:潘子豪

  二审:李贵军

  三审: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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