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8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财政局   作者: 打印  

  绥财发〔2023〕5号

  绥芬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另外,省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

  2.外出务工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监测帮扶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围绕玉米、乳、肉、大豆、果蔬、食用菌、杂粮杂豆、中药材、汉麻、马铃薯和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全产业链项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六条 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各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八条 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民族)、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项目组织推进力度,为资金及时拨付创造条件。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财政部门应及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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