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20-2022 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财经〔2020〕57 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 2020-2022 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2020 年 7 月 3 日

   

  黑龙江省 2020-2022 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促进我省粮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筹安排。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以省为单位分别设定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2020-2022 年保持不变。省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地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兑付补贴资金,如全省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超过基期面积,对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二)保障收益,优化结构。结合当年中央补贴资金额度、基期面积、全省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及种植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保障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引导区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保持全省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基本稳定。

  (三)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兑现补贴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二)补贴范围。本省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和大豆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以及超出基期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四)补贴程序。

  1.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省农垦总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政策口径,结合本地(辖区)实际,细化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面积的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由当地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省里将不再单独印发面积核实相关文件。各行政村(单位)组织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组织专人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定。乡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 5 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审核汇总。森工、林业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监狱局系统所属劳改农场、中国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统所属单位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玉米和大豆,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

  —6— 8 月 20 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市地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各市(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 “一折(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玉米和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含电子版)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基础。省农垦总局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9 月 1 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将汇总后的分县及省农垦总局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资金发放。9 月 15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在补贴基期范围内拟定当年补贴面积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及时将补贴对象玉米

  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补贴面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剔除超基期部分)、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等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 9 月 30 日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市县农发行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两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

  “玉米生产者补贴”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 “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大豆补”等。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农垦总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和部门分工、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完善和细化有关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作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测算补贴标准,分配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市地数据汇总和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市县玉米和大豆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并配合省粮食局做好玉米、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玉米和大豆等工作,防止出现 “卖粮难”;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对补贴政策进行解读;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负责在省总体补贴政策框架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口径,组织开展本地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兑付工作,对本辖区内合法种植面积数据负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解读生产者补贴政策,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及时清楚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内容,掌握补贴政策要点,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四)严格监督管理。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补贴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其他费用。补贴资金兑付后,各地要组织所属部门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市(地)、省农垦总局要对所辖(市、县、区、农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工作责任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发生虚报、串报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当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对本辖区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核实上报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平、规范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补贴对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过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农发行和其他代发补贴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对拨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上报补贴面积不实不准的,省财政厅对多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缴,面积数据出入较大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拨付兑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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