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17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作者: 打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2-2025年)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精神,以及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通知精神,推动绥芬河市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现代化商业体系,进一步促进农村消费新升级、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新发展格局,特制定以下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立足绥芬河口岸优势新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市镇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市镇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与农村消费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域统筹,分层分类实施。绥芬河市重点强化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打造物流配送中心,改造提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绥芬河市下辖的绥芬河镇、阜宁镇重点强化域内商贸中心服务功能,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并较好服务周边农村;各行政村重点强化便民服务能力,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村内延伸供应链服务,优化商品供给。

  (二)坚持数字赋能,不断丰富业态。通过数字化改造和供应链赋能等方式,提高我市传统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发展质量和内涵,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三)坚持市场导向,提升服务能力。顺应绥芬河市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和居民消费习惯,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推动资源下沉,逐步完善市、镇、村三级商业网络,畅通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使农村成为佳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吸引更多城市居民赴周边农村消费。

  三、项目目标

  (一)总体目标。对照7项约束性指标要求,绥芬河市已达标6项。现已建设完成1家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对绥芬河镇所有行政村覆盖率100%);村级便民商店(对绥芬河市所有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绥芬河市下辖的2个镇以及13个行政村均具备快递揽收及寄递业务,覆盖率100%;农村电商服务100%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绥芬河镇及下辖的前进村及绥东村的镇村两级快递统一分拣、配送比例达到40%。对于以上已达标项,暂不设定目标及未来年度任务分解。着重从完善约束性指标入手,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基本型商业建设。        

  (二)建设类型和任务分解。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绥芬河市在“十四五”时期将建设县域物流配送中心(约束性指标),即通过建设“绥芬河市首站进口冷链商品物流集散港项目”,建设1个带有全程冷链物流功能的海产品及农产品集配中心,预计2024年上半年完成项目建设,县域商业建设类型为基本型。

  四、重点工作

  (一)补齐我市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商业服务能力,升级改造青云超市、青云臻品、迎泽商场等商贸中心。支持青云集团、新鹏飞果业、东升生活超市等连锁企业加强线上渠道建设,借助美团、饿了么等电商平台面向绥芬河市民开展配送业务,满足市民多元化消费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绥芬河镇、阜宁镇、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市、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在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市、镇、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基础上,通过建设绥芬河市首站进口冷链商品物流集散港项目,同时完善仓储、分拣、配送、冷藏冷冻等设施,面向全国招引知名物流企业入驻我市,进一步整合优质物流资源。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绥芬河镇、阜宁镇、市交通局、绥发集团)

  (三)改善优化消费渠道。鼓励绥芬河市美团优选、多多买菜等供应链企业,向我市各行政村赋能延伸供应链,丰富社区团购品类。在现有基础上,增设行政村营业网点,拓宽农村居民购物渠道。同时进一步丰富我市旭升、青云、太阳购物等主要商场的经营种类,着重推动购物、娱乐、健身、亲子等业态融合发展,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地,扩大消费功能。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绥芬河镇、阜宁镇、市农业农村局)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深入挖掘绥芬河市农产品品牌,推动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助京东及天猫旗舰店,丰富菌类食品种类,加强品牌规划,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同时推动我市农民借助本地自建电商平台将自产农产品销售至本市及周边区域,借助线上手段帮助我市农民群体致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推动幸福边城等本地自建电商平台从餐饮类同城配送服务向家政、职介等综合性生活服务转变,更好地满足本地市民多元化需求;推动俄罗斯人创业大街、红花岭特色小镇、爱情谷、自驾游营地等我市特色旅游小镇,植入特色进口商品及本地农副产品的线上与线下销售业务,推动商贸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五、资金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每个示范县(市)1000万元(暂定)的总额度,2024年下达资金500万元,2025年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根据我市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再下达尾款支持资金500万元。如我市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且整改不到位将取消尾款支持。

  (二)支持方式。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承办企业予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若国家提前下达财政资金可参照第一批示范县(市)的补助方式执行。即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待我市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向上申请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如我市项目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可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绥芬河市商务局将违约企业报牡丹江市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资金管理。依据按本方案附件2《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统筹做好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总体规划、管理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工作力量。

  (二)加强资金及项目管理。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支持构建绥芬河市进口海产品及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领域。对于未来获得补贴资金的项目承建企业要进行阶段性自我评价,定期向上级反馈后续运营成效。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资质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三)履行主体责任。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加强机制管理和资源统筹,委托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主动接受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我市进行日常指导。

  (四)信息公开报送机制。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政务公开。全面、及时、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项目承办企业达成协议,项目承办企业必须与商务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情况,按要求填写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保护信息安全,如未提供完整信息将不予以验收。确定专人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负责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公开、更新和报送工作。

  (五)强化过程管理。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台账,加强对承办企业履约能力的考核,对不能如期履约的承办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时处置;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绩效管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实用性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的可持续运营和服务效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台账,督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字样。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附件:1.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2.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3.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机制

             4.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5.黑龙江省县域商业项目清单(2024-2025年)—绥芬河市

                

 

   

附件1

   

  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为做好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选择

  绥芬河市申报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已入围省商务厅第二批支持项目(2024-2025年启动),即“绥芬河市首站进口冷链商品物流集散港项目”。为避免“钱等项目”,该项目可在2022-2025年期间启动项目建设。

  二、项目管理

  (一)责任主体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指标落实、资金管理、项目总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解项目任务、量化、考核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列出《县域商业项目清单》,强化项目遴选、企业招标、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企业选拔

  1.企业选拔方式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根据《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任务”)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强化项目遴选及企业招标,竞争性选拔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原则上只选择1个项目承办企业。

  2.承办企业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承办企业项目建设要符合县域实际,有较强业务拓展能力和投融资能力。

  (2)前期县域商业工作基础好,具有市场统筹、商品组织、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线上线下平台营销等供应链经营业务经验及管理县域商业连锁机构的能力。

  (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在具备以上条件基础上,在应对疫情保供等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做出突出贡献、为促进县域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实现较好发展的企业优先支持。

  3.企业确定

  《任务》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机构在1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完成项目承办企业的遴选工作,承办企业按《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优先选择绥芬河市人口相对集中、县域商业基础较好的乡镇(社区)、村进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运营模式。

  三、项目评价

  项目评价由黑龙江省商务厅、牡丹江市商务局按国家三部门要求,对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安排重要依据。绥芬河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办企业按照《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暂行)》的相关文件开展工作,准备接受上级部门(或上级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完成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绩效评价问题整改通知要求及时报送问题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在规定时间内将辖区内问题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报告,报省商务厅备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后期资金支持额度。按照相关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我市该项目后续中央财政资金尾款支持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两个部分。绥芬河市商务局、绥芬河市财政局、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验收及结果负总责。牡丹江市商务局将结合《任务》书及《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方案》,深入现场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时间节点及时组织验收。

  1.制定验收标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制定项目验收标准。标准要符合《任务》确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内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以及《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2.验收程序。由绥芬河市项目验收小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我市制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第三方机构验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3.验收要求。验收时对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由绥芬河市商务局存档备查。

  4.整体验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可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已备案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报告结论须明确“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我市验收报告也将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企业、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合格及时组织拨付尾款。

  验收合格后我市将协调上级部门及时组织拨付尾款。完成验收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结果报牡丹江市商务局,由牡丹江市商务局统一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我市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复核,并将各县(市)验收报告和抽查复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五、项目周期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为第二批建设项目应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

  本制度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2

   

  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县域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额度。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支持的总额度为1000万元(暂定),绥芬河市作为第二批示范县(市),2024年将获得下达资金500万元,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再获得下达尾款支持资金500万元(暂定),如我市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且整改不到位,上级则取消对我市的尾款支持。

  第三条 资金拨付。县域商业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我市作为第二批示范县(市),原则上采取先建设后补助方式,若国家提前向我市下达财政资金可参照第一批示范县(市)的补助方式执行。即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上级可提前向我市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我市项目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通过验收,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可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绥芬河市商务局须将违约企业报牡丹江市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市级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条 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绥芬河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在资金安排上,要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形成错位,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五条 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项目承建企业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上级将取消绥芬河市承办企业的项目建设资质并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账目管理。绥芬河市财政局应督促项目承建企业建立项目建设台账、财务制度,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绥芬河市商务局、绥芬河市财政局存档。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绥芬河市商务局、绥芬河市财政局应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明晰权属关系,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低质量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3

   

  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2-2025年)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通知精神,全面提升绥芬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水平,引领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按照《绥芬河市县域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把握政策创新方向,研究解决县域商业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绥芬河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庆帅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绥芬河市商务局、绥芬河市财政局、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绥芬河市商务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交付的工作任务。

  二、推进机制

  (一)领导责任体系。要提升认识程度把落实《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作为重要工作强力推进,明确工作方案中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领导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统筹梳理各环节工作推进情况等事项。

  (二)工作推进体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及创造性,把握工作重点,科学谋划、主动沟通、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办法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主动对上衔接争取,更多政策措施向我市倾斜。

  (三)督导问责体系。严把时间节点,明确进度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定期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办,重点确保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落实,推动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通过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和集中学习,推动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及上级文件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更好项目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人才保障。建立国内外贸易专业人才引进机制,打造贸易紧缺人才教育培训和市场体系,重点引进贸易、市场、物流、信息服务、金融、货运代理等方面人才,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激励机制,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细化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及项目管理制度,梳理和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形成操作易懂、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办事机制,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附件4

   

  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为规范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机制,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作为第二批建设项目应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

  二、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项目应符合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应符合《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制度》的资金使用方向,实现项目建设功能。

  三、验收程序

  由绥芬河市商务局、绥芬河市财政局、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依据我市制定的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第三方验收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四、验收要求

  验收时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同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由绥芬河市商务局存档备查。

  五、整体验收

  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可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已备案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报告结论须明确“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我市验收报告也将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单位、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合格后我市将协调上级部门及时组织拨付尾款。完成验收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结果报牡丹江市商务局,由牡丹江市商务局统一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复核,并将各县(市)验收报告和抽查复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5


绥政办规〔2022〕2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9_01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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