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芬河市委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12-13    信息来源:工业信息科技局   作者: 打印  

  中共绥芬河市委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绥发〔2019〕3号

  2019年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稳企业、稳投资、稳外贸的重要作用,实现民营经济高质、创新、绿色发展,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地位

  (一)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加大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全方位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各相关单位)

  (二)树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家树立质量第一、争创一流意识,全市每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荣誉感,在“商都英才”、“七一”表彰、“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妇联)

  (三)加强政企互动。建立市级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包保联系常态化交流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市级领导面对面会议;建立民营企业家智库,汇聚各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智囊团、思想库;建立企业家参与和知情机制,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拓宽企业家参与政府工作渠道。(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二、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实行“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制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落实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证改革政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登记类企业受理时间在30分钟内完成,行政许可类审批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内(需现场勘查核验类除外),建立办照即营业制度;强化“一图会审”“并联审批”,产业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减至45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企业承诺后提供容缺受理,审批时限减至30个工作日内。(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六)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进一步打造法治化环境,加大涉企案件清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公检法司等部门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配合)

  三、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七)鼓励支持“小升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范围。对2019年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配合)

  (八)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账面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核算),单户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当期贷款总额的项目,按当期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与扣除当期贷款总额后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相加,单户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九)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按照5%利率给予贴息(不足5%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80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所从事产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各职能单位的管理规范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0%(含)至15%之间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5%(含)至25%之间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60%扶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25%(含)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70%扶持。(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一)支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度企业进口贸易额为基数。300万-500万美元,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25%扶持;500万-1000万美元,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30%扶持;1000万-3000万美元,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35%扶持;3000万-5000万美元,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40%扶持;5000万-1亿美元,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45%扶持;1亿美元以上,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市商务局牵头,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支持进口加工企业发展。对利用进口资源开展精深加工、年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的所从事产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各职能单位的管理规范要求的中小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按企业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线上销售本区域商品年超过500万元的存量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以2018年为基数,第一年按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对2019年起初创且线上销售本区域商品年超过2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80%予以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创新能力,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对新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活动,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补贴。(市商务局、市会展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边合区、综保区、市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

  (十六)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或项目予以重点扶持。设立500万元工业奖励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生产终端产品、区外市属工业企业向园区整体搬迁等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贡献突出的重点工业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配合)

  四、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首台(套)产品研制,推动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民营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企业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上限为200万元。对我市首次购买应用省内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质量、扩品种、降消耗、增效益。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一年内累计完成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达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设备投资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别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给予2%、3%补助(设备投资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的实际贡献)。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经认定“数字化(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围绕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绿色生产长效机制,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二十二)降低用电成本。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十三)化解民营企业融资瓶颈。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新增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率给予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支持;深入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对还款意愿好、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优先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工业“贷款周转金”作用,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续贷倒贷的难题。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仓单质押、关税保函、小额典当、口岸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降低现行流动资金担保费率,减少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东试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配合)

  六、完善民营企业服务

  (二十五)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企业组建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对先优两新党组织,视积极分子队伍情况,给予发展党员指标倾斜,并优先推荐企业法人代表、党组织书记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全市党建活动场所,向民营企业党员、职工广泛开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各党(工)委、市各相关单位)

  (二十六)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供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七)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大力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各方面的服务。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省奖励政策)(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安家落户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建设“政府给身份、企业给待遇”的人才共享机制,汇集优秀人才来绥芬河就业创业。每年在实体经济企业中评选10名特殊贡献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年底一次性兑现。(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员工“安家稳居”。为解决企业员工住房安居的后顾之忧,定期将优惠销售的房源信息,定向对企业及员工公示,给予企业及员工多种安家政策扶持,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员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助推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市住建局牵头,边合区、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绥东发展集团等相关部门配合)

  1.支持贡献突出的市属民营企业购房。市属民营企业一次性购房达到210平方米、350平方米、700平方米、1050平方米、14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享受总房款85%、83%、78%、75%、70%的优惠;市属民营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实收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享受总房款85%、80%、75%、70%的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和团购政策只能选择一种进行优惠。

  2.支持优秀企业员工购房。市属民营企业中层及以上(部门经理及以上)员工购房,可享受总房款80%的优惠;中层以下(不含部门经理)员工购房,可享受总房款85%的优惠。

  3.支持企业及员工采用多种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再享受总房款95%的优惠;“分期付款”的,交齐房款的30%作为首付,5年内交齐剩余房款,分别于首付后第1-4年交齐尾款的,可享受总房款86%-89%的优惠;“以租代购”的,每套房年租金5000元,缴纳的租金可充当部分购房款;“只租不购”的,毛坯房年租金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4.保障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购房员工享有本地市民待遇。可为企业购房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办理边民证,参与边民互贸。享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证照办理等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八、附则

  (三十)申请兑现各项政策资金的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若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三十一)由各项政策牵头部门另行制定该项政策实施细则,并负责符合条件企业奖励的认定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相关佐证材料并初审,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三十二)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扶持资金按照发改局批复或备案的数据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采取先建成投产达效后补助的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十三)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类别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项目落地5年内向上争取到位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和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十四)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五)本扶持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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