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营商环境评价集中填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作者: 打印  

   绥优环办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营商环境评价集中

  填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作专班:

  现将《绥芬河市营商环境评价集中填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专班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绥芬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绥芬河市营商环境评价集中

  填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做好我市省评数据采集集中填报工作,按照省优环办《2022年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集中填报时间、地点

  此次集中填报确定20个指标同步、同时、同场地进行。

  时间:2022年10月31日早9:00-11月4日18:00。

  地点: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北山便民服务中心)。

  二、场地安排

  (一)集中填报(设置3个填报室)

  填报一室(四楼东侧会议室):开办企业、政务服务、政务守信践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登记财产、获得电力。

  填报二室(二楼东侧会议室):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用水用气用热、获得信贷、政府采购、劳动力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惠企利民政策。

  填报三室(四楼西侧12345受理大厅):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跨境贸易、纳税、包容普惠创新(创新创业活跃度、人才流动便利度、市场开放度、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二)工作要求:每个指标同时进入填报室人员不得超过2人(包容普惠创新指标除外)。

  三、组织保障

  成立集中填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付宏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纪 琳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局长

  成  员:周秀华  李忠宇  牛延钊  张  磊 梁  伟  张镇选  李晓晓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安排各指标集中填报相关事宜。(责任部门:监督科;责任人:周秀华、李忠宇;联系人:李晓晓)

  (二)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填报期间网络保障、物资保障、填报室设置、人员引导、疫情防控、媒体宣传等工作。(责任部门:迎评联合办公室;责任人:牛延钊、张磊、张镇选;联系人:梁伟)

  四、相关要求

  1.请各工作专班将填报人员名单于10月27日上午下班前报送至综合协调组李晓晓处。

  2.各工作专班自带笔记本电脑入场答题,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有线和无线数据网络。10月29日上午9点各专班携带填报电脑到填报室联网调试设备。10月31日正式填报日早8:00入场。

  3.填报期间,各指标务必在固定地点、固定电脑答题,不得通过其他IP地点补充填报。

  4.参加填报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见附件)

  附件:填报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附件

   

  填报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按照“谁派出、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填报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由相关单位对填报人员、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史筛查、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工作,做 到应查尽查、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健康筛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集中填报。

  一、流行病学史筛查

  1、会前7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港澳台地区、国外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不得参加。

  2、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

  3、有聚集性发病(会前7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或者呼吸道症状的病例)的情况, 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

  4、共同居住者为进口货物或者入境口岸相关从业人员、集 中隔离点工作人员的,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

  5、所有填报人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

  二、健康监测

  参加集中填报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采取自查自报方式进行健康监测,每天进行体温测量。集中填报前,一旦发现发热(体温37.3℃ )、乏力、咳嗽、咳痰、咽痛、腹泻、呕吐、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症状,应及时就诊并报告所在单位,未排除传染病者不得参加集中填报。

  三、日常防护措施

  1、填报期间严格按要求佩戴口罩;

  2、填报期间不近距离接触、不聚集;

  3、填报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填报室。

    

  来源:绥芬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撰稿:李晓晓

  校对:张镇选

  一审:来鸿鹤

  二审:李忠宇

  三审: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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