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01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作者: 打印  

  绥优环办发〔2022〕2 号

  

绥芬河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推进绥芬河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力争各项评价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牡丹江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绥芬河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后续各专班履行职责过程中,责任单位仍需不断完善,如增加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请务必配合牵头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牡丹江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对标国内一流标准,整合行政资源,推进跨部门革命性流程重塑,清除服务盲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体验感、获得感,努力打造独具特色的绥芬河营商环境品牌,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1.通过“一窗通”平台统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银行开户预约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存缴登记。

  2.企业开办全流程压缩至0.5个工作日。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3.推广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应用,并通过多渠道大面积进行报道宣传。

  4.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5.与省同步推进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通过“一网服务”平台同步进行注销。

  6.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下同)压缩为20天。

  7.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8.制定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暂停营业的灵活经营方案,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

  9.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 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实现 “申请即办结”。

  10.在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一业一证”,在部分行业领域实现一次申请颁发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牵头领导:分管市场监管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绥芬河海关、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二)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

  11.加快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全市统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2.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举措,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

  13.推进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应至少完成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基础性评估评价事项。对下一年度新供应的建设用地,均要在上一年度提前完成地块的基础性评估评价事项。已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如实际建设项目与区域评估结果运用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得要求企业再进行单个事项的评估评价。

  14.对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人防、不动产登记等测绘测量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15.将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价、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线上办理;各部门无自有审批系统的,部门内部层级审核流转和证照生成均应在工程审批系统在线办理。

  16.推动各阶段项目信息、证照信息共享。已经批复的文件、电子证照以及其承载的项目信息不需另行提供,如需存档纸质材料,应从审批系统获取,不得要求再次企业提供。

  17.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政务服务平台等与工程审批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8.推行证照和批复文件电子化,建立统一电子印章系统。

  19.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推行具备条件的行业甲级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完善数字化审图备案系统,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查和施工图与人防、消防等多图联审压减审查服务时限。

  【牵头领导: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国网绥芬河供电公司、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三)提升获得电力便利度

  20.高压单电源、双电源(不含配套工程的)普通用户电力报装在供电企业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17个、25个工作日以内;低压非居民用户供电实行 “三零”服务的,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

  21.2022年底前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全面实行用电报装“三零”服务。

  22.10(20)千伏供电的大中型企业客户优先采取现有公用线路供电方式,提高专线接入容量标准。

  23.供电配套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即时供电。

  24.市政项目和低压电力线路工程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

  25.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通过完善土地储备、电价疏导、资金分摊及拨付机制,实现用户“零投资”。

  26.用电报装系统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27.及时共享企业开办、工程项目审批等用电需求信息,方便供电企业提前启动服务。

  28.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5.3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6.64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3%以上。

  【牵头领导:联系国网绥芬河供电公司的副市长;牵头单位:国网绥芬河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四)提升获得用水用气用热便利度

  29.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的原则,简化获得用水、用气、用热办理环节,将用水、用气、用热办理环节精简为“报装受理、立户通水、通气、通热”2个环节,报装材料精简为1个申请表。

  30.供水、供气、供热经营企业受理企业用户报装申请后,预约上门完成勘察现场,并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供水、供气、供热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供水,4个工作日内通气、通热。

  31.供水、供气、供热经营企业相关信息数据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32.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供水、供气、供热业务受理窗口,开通电话受理渠道,推动实现多点办理。

  33.依托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提前为企业用户提供报装接入业务指导,实地踏查告知报装接入流程和标准,为企业用户量身定制供水、供气、供热接入方案。

  34.需要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办理时限在5个工作日以内。

  35.项目用地红线外管线工程施工的,由供水、供气、供热经营企业全程代办工程规划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领导: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五)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

  36.涉企登记、抵押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其他业务(大批量业务除外)1个工作日内办结。

  37.不动产、税务、住建三部门整合为综合窗口,一次性信息录入,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次办结。

  38.以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不动产登记在线申请入口,实现24小时业务受理。

  39.开展不动产登记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集成服务相结合,推行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平台对接,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衔接、一网联办”。

  40.对接“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开通“市县一窗办事系统”的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和身份鉴别业务。

  41.与省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制发我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与省、市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完成互信互任,实现印章调用。实现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跨省通办”“一次不用跑”。

  42.将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讯”纳入同步过户,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办结。

  43.实现线上“税费统缴”,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费、财政电子票据等。

  【牵头领导:分管自然资源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市税务局、绥芬河银保监组、市工信局、国网绥芬河供电公司、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六)提升纳税便利度

  44.年度纳税次数和时间分别压减至5次、80小时以内。

  45.推广车辆购置税和医疗保险业务使用“掌上办”APP,实现纳税人办税“一次不用跑”。

  46.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简事快办”窗口。公布“简事快办”业务事项清单,减少线下办税缴费平均等待时间。

  47.推进互联网和自助办税终端建设,实现“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

  48.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优化纸质发票“线上申请、包邮配送”服务,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一次办结。

  49.构建“互联网+网格化”税企服务管理平台,推送重要纳税信息,最新税收政策,疑点问题回复等内容。

  【牵头领导:联系市税务局的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绥芬河海关、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50.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逐步实现资料报备电子化,退税办理压缩至6个工作日,自贸区出口退税压缩至5个工作日。

  51.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应用及功能拓展,实现进出口报关报检业务“全程网办”“一网通办”。

  52.推动“办理跨境贸易事项”相关信息公开化,完善意见反馈机制,使跨境贸易管理相对人获得平等知情权。

  53.利用线上“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批”,落实电子印章、电子证照,让企业“一次不用跑”。

  54.推动绥芬河互贸加工产业园和木材进口加工中心项目建设,引导外贸企业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畅通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完善供应链服务功能。

  【牵头领导:分管商务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绥芬河海关、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市口岸委、互贸区管理局】

  (八)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

  55.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的简单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56.对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无财产、无营业场所和人员安置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57.推动建立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衔接制度,允许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等非正式方式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提高破产效率。

  58.健全完善破产程序识别机制,探索制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

  59.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渠道和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财产变现溢价率和债务清偿率。

  60.探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多渠道筹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案件启动费用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

  61.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进破产程序中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事项,推进解决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财产处置、办理注销、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建立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长效机制。

  【牵头领导: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牵头单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银保监组、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九)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

  62.引导和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市级审批权限及额度,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

  63.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探索首贷等激励政策。

  64.加强贷款指标调度,开展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和涉企信贷服务评价,督促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65.引导督促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再次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政策。

  66.鼓励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年度考核指标,引导减费让利,推动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67.做好指标跟踪监测,加强对银行机构引导、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

  68.开展县域金融机构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专项整治,要求银行机构不违规抽贷、断贷、压贷,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督促引导银行机构适当下放权限。

  69.推动税务、海关、水、电、气、热等公共数据和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机构开放,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信用贷款。引导银行机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易贷”推广工作,力争“信易贷”年底前累计授信额度突破2亿元。

  70.引导银行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开展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强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支撑服务,支持和引导更多银行机构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作。

  【牵头领导:分管财政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银保监组、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绥芬河海关、市税务局、国网绥芬河供电公司、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十)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便利度

  71.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运用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调解功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72.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机制建设,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发挥法院的调解主导作用,运用在线调解平台,推进公司类纠纷在线多元化解。

  73.构建新型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双方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定期召开诉调对接联席会议,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74.依法处理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对中小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

  75.加强对商事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明确立案标准、细化庭审指引、完善送达规则、加强流程管理,强化对审判程序的制度约束,保障中小投资者程序性权利。

  【牵头领导: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牵头单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十一)提升执行合同便利度

  76.落实合同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推广自助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模式。

  77.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实现诉讼立案、申请执行最多跑一次,根据《牡丹江市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积极推广一站式诉讼服务,将工作方案充分落实到诉讼、执行工作中。

  78.推动“跨区域远程立案、跨部门协同解决”加强信息共享。推行窗口一书告知、一窗通办服务,简化流程。

  79.根据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制发的《执行监督管理通报》情况,针对本院执行指标弱项抓整改、力促执行案件质效提升,努力提升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80.严格落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按照工作规定要求,除法定情形外7个工作日内认领到账执行款,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账执行款,实现一案一账户管理执行款;依照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查标准》的规定,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结案流程,依法终本;审理执行异议、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时,严格执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案件办理规范》,确保裁判的尺度均衡、执行措施规范,不断规范执行行为。

  81.推进新一代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司法服务。

  82.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及起诉材料。材料齐全的,法院即刻立案。

  83.配备电子显示大屏、自助查询一体机、档案自助查阅设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查询便利服务。

  84.严格落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牡丹江市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牡丹江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细则(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积极拓展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商事纠纷的途径。

  【牵头领导: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牵头单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绥芬河银保监组、市工商联、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十二)提升招标投标便利度

  85.持续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整治,加大对串通投标、违规发包转包、明招暗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打击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6.加强现有规则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规则制度制定流程。现有或新出台规则制度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7.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打破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8.应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业务,配合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CA 证书互认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

  89.应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依托省公共交易中心的远程评标系统,逐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90.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91.鼓励招标人依据投标企业信用等级,适当减免或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担保。

  92.在招标文件中对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息做明确规定,并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时限退还。

  【牵头领导: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绥芬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三)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93.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内控,优化流程,堵塞漏洞。

  94.按照《关于对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95.全面开展电子化服务,实现“一网通办”。

  96.引入信用承诺制度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97.开通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企业办理电子保函提供更多选择。

  98.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助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牵头领导:分管财政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便利度

  99.建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库,形成梯次培育机制。鼓励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优化专利布局。

  100.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为切入,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政企银保服”对接,畅通供需对接交流渠道。

  101.依托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102.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103.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化解。

  104.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协调,推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勤联动。

  105.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

  106.加强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调沟通,引导市场主体进入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通道。

  107.针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基地内企业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维权行动。

  【牵头领导:分管市场监管工作方面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银保监组、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十五)提升市场监管便利度

  108.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进使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各部门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109.逐步建立并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110.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扩大包容免罚(轻罚)避免“一刀切”执法。

  111.按照法定权限梳理强制措施清单,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牵头领导:分管市场监管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绥芬河海关、市税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单位】

  (十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

  11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网办尽网办,实现网上可办率达到10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13.制定《绥芬河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建立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协同联动机制。

  114.加快政务外网升级改造,提升政务外网支撑能力。

  115.推进市级政务云计算、存储等服务资源扩容,持续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116.按照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推动各政务部门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117.基于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118.参照省“通办”清单,推动我市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119.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建立“超时办件”整改制度,实现对政务服务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120.推进电子证照目录梳理、数据归集及应用。

  121.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各政务部门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变更、注销等服务。

  122.认领“全省事”APP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各部门移动政务服务移动端与“全省事”APP应接尽接。

  123.政务服务大厅“应进必进”,进一步推进受审分离改革,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一窗服务模式,80%以上事项实现“一窗受理”。

  124.多渠道推进“不见面”好差评,实现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手机短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全覆盖。实时公开好差评结果和差评意见整改情况,实名差评意见整改率达到100%。

  125.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有条件的公共服务场所延伸。

  126.与省里完成热线对接,加强培训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增设线路,提高话务接通率。

  127.组织对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压缩地方自设事项,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28.完善“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

  129.完善招商体制机制,加强招商统筹调度,提供优惠扶持政策。

  130.结合全市各地实际不断修改完善出台适合当地的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对全市外商投资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翻译制作英、俄、韩等版本政策合集,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外商投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服务外资企业和招商引资工作。

  131.在政务服务大厅增设中、英、俄服务对照引导牌等相关配套服务,推进外企投资的便利度,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32.细化全要素专班各部门分工,定期进行部门间信息沟通,形成项目跟踪体系。充分发挥领导包保联系、项目专班协调、首席服务员代帮办作用,及时解决项目推进困难,促进项目快落地。

  133.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理指南,通过多渠道公开投诉方式及要件,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牵头领导:分管营商环境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市直各单位】

  (十七)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便利度

  134.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牡市《牡丹江市“雪城优才卡”制度》、《牡丹江市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并制定与绥芬河市相匹配的一系列人才配套政策。

  135.全力协助相关部门编制《2022年人才需求目录》开展人才需求调查,聚焦重点产业,统筹重点行业人才需求,梳理发布专业技术、管理、高技能人才需求1000个左右,引导优质人才资源精准配置。

  136.强化人才驿站服务功能,为引进人才落实人才待遇,在配偶安置、人才落户、职称申报、人才补贴申报等方面提供管家式服务。

  137.加强与发改部门沟通联动,建立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机制。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推动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00人。

  138.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强“创业孵化基地联盟”建设,新增孵化创业企业5户,开展创业培训50人,扶持自主创业50人、带动就业100人。

  139.归集灵活就业岗位和共享用工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帮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

  140.推进职称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和跨地区在线核验工作,试行网上申报、查询和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141.落实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末。

  142.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通过“免申即享”方式预计全年发放稳岗补贴100万元,惠及参保单位120余户,6月末前,资金发放比例达到预计目标的50%。

  【牵头领导: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市人才办】

  (十八)提升包容普惠创新水平

  143.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组织完成重污染天气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6个标志性战役中年度环境质量改善指标。

  144.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出口竞争力,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着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主权,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45.落实《牡丹江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推进我市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落实《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2022年底前实现80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覆盖、质量全达标、标准全落实。

  146.健全项目联系服务机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大项目,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加强跟踪服务。

  147.启动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完善普惠保障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安吉游戏”行动计划,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学位300个。落实《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根据本人意愿在公办学校中优先统筹安排。

  148.深化“健康牡丹江”行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基层行”达标卫生机构达到3家。

  149.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推广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150.开展适老化和无障碍环境改造,推进两镇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室建设,覆盖率均达到100%。

  151.贯彻落实《牡丹江市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老旧小区改造户数700户。

  152.围绕数字技术、智能装备、生物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引导我市骨干企业申报省市联合引导科技计划。

  153.按照“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154.落实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加强与省牡试点单位沟通,探索建立我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

  【牵头领导:分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方面工作副市长;

  牵头单位:七个二级指标的牵头单位(①创新创业活跃度方面:市发改局;②人才便利度方面:市人社局;③市场开放度方面:市商务局;④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方面:市发改局;⑤提升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绥芬河生态环境局;⑥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方面:市交通局;⑦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方面: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①创新创业活跃度方面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营商环境局、自贸区制度创新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②人才便利度方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③市场开放度方面责任单位)绥芬河海关、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④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方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⑤提升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方面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⑥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方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⑦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方面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综保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互贸区管理局】

  (十九)提升惠企利民政策便利度

  155.搭建惠企政策平台多渠道发布惠企政策,开展企业“网格化”包保,精准服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156.开展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召开企业座谈会,主动听取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倾听企业家诉求。

  157.对接人大和政协,征求涉企政策制定及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惠企利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牵头领导:分管工业和信息化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济农业农村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工商联、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等有关单位】

  (二十)提升政务守信践诺便利度

  158.建立“政务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涉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治理。

  159.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160.完善部门和公职人员政务诚信档案,将公职人员信用核查情况、政务诚信记录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61.强化诚信知识普及和诚信向善意识培养,大力宣传“诚信绥芬河”,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

  162.进一步推动绥芬河市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管理试点工作,确保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163.拓展“信易+”惠民措施,构建“信用+社区”模式,加快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向基层延伸,增强市民“信用获得感”。

  164.按照《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要求,整合归集信用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

  165.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持续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并通过信用中国(牡丹江)网站、信用中国(绥芬河)网站向社会公开。

  166.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67.严格实施《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168.丰富“码上诚信”内容,完善“码上诚信”功能,建立健全“码上诚信”的激励机制和“公共评价+社会评价”评价制度,以及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消费者投诉和异议处理反馈机制。

  【牵头领导:分管营商环境方面工作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绥芬河镇、阜宁镇、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文旅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自贸区综合协调局等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专班责任

  此次优化提升专项行动牵头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优化提升专班”保持一致(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市级分管领导负责,高位推动此次营商环境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各工作专班组长要对专项指标和重点任务目标的改革优化负总责,定期组织召开专班会议,及时调度会商专项指标和重点任务目标的提升,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全力推进各项指标加速优化提升。

  (二)细化任务分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各工作专班要始终对标全国一流水平,全面细化落实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任务目标各项要求,制定本领域整改提升工作台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标准、完成时限,每月专班调度情况和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经专班组长把关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优环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局)。各工作专班要积极采取务实举措,6月中旬取得实质性工作进展,9月中旬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年底前确保实现各项目标,并争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三)全力跟踪督办,确保优化提升成效

      参照省牡模式组建我市专项行动的督导考核问责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督导专班),专班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孙晓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辛宇,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如遇人员变动按职务调整自然接替)。督导专班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各工作专班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采取召开会议、现场检查、调阅材料、约谈问询等形式,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晾晒”各工作专班工作成效,交流经验、反思差距;每年年底通过营商环境评价和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各工作专班工作质效;督导专班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对标优化工作质效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全面梳理工作成效,深入查找突出问题。

  (四)健全完善考核体系,加大问责力度

  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力度,增加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分值权重,将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常态化开展对标对表优化提升工作,以解决评价反馈问题为切入点,以企业群众满意为检验标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倒逼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对各工作专班工作推进缓慢或成效不明显、工作推进落实中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失责行为、损害营商环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绥芬河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0 日


来源:绥芬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撰稿:李晓晓

校对:李晓晓

一审:来鸿鹤

二审:张镇选

三审: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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