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7-19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体育监管领域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2

体育监管领域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3

体育监管领域

违反体育场所管理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改建、扩建及拆迁公共体育场所,造成其使用性质改变、使用面积减少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侵占体育场所及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占用体育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临时占用体育场所或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和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体育场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所无使用、管理、保护制度,不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4

体育监管领域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体育监管领域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6

体育监管领域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体育监管领域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

林草监管领域

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首次实施过失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9

药品监管领域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0

药品监管领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11

药品监管领域

化妆品经营者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2

市场监管领域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公众号首次发布,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3

市场监管领域

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14

市场监管领域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

知识产权领域

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代理行为,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6)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7)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8)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 25 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6

知识产权领域

对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4)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 26 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7

知识产权领域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4)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 27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

自然资源领域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及时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9

工业信息领域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0

工业信息领域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21

 

工业信息领域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已建立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在1年以上不足2年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工业信息领域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2

人防领域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3

人防领域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4

人防领域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处罚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追缴后缴纳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25

人防领域

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处罚

 

取土5立方米(含)以下,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26

人防领域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处罚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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