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住建领域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 | 住建领域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3 | 住建领域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4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聘用单位、建筑业企业、勘查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十二条、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5 | 住建领域 | 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6 | 住建领域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业主依法装修的意识。 |
7 | 人防领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经整改后达到国家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8 | 人防领域 | 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处罚 | 取5立方米(不含5立方米)以下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9 | 人防领域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6.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0 | 人防领域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行为,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6.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1 | 人防领域 |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处罚 | 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行为,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6.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2 | 人防领域 |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处罚 | 经责领限期改正,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3 | 人防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3.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4 | 人防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3.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5 | 人防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施工过程中轻微违法,经督促及时整改,不影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防护标准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3.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6 | 人防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4.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7 | 人防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5.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8 | 人防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8.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19 | 人防 |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9.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
20 | 人防 | 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记录执法全过程和公示执法案件。 10.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