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应急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7-18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管理
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应急

管理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2

应急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3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4

应急

管理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5

应急

管理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消除危害后果的。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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