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征收社会保险费 | 一次性征收保险费超过10万元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实施意见》 | 机关事业科 | 情况说明报告,职业年金征集结算单、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单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2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条例》 | 1.申办报告;2.《绥芬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请书》(直接设立不需提交);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受理、审查 申办材料,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5.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6.资金证明;7.场地证明;8.教学器材清单;9.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10.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意见或建议;11.法人、校长、教师证明材料。 |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以具有验资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 | |
3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 劳动保险科 |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及理由、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2.黑龙江省企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签名名册;5.用工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需提交劳动派遣企业的书面意见;6.申请企业应是在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在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申请,应提拱其具备独立法资格的上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4 | 行政处理、处罚审批 | 行政处理、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监督 | 行政处理、处罚、内部审批类 | 审核程序是否合法 |
5 | 行政听证 | 行政处罚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劳动监督 | 审核听证材料 | 审核程序是否合法 |
6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劳动监督 | 案件证据材料 | 证据材料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