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整个程序进行跟踪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我局专用存储器。
第五、由业务承办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六、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未通过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的或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或音像信息的;执法记录仪随意外借的,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