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整个程序进行跟踪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我局专用存储器。

第五、由业务承办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六、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未通过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的或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或音像信息的;执法记录仪随意外借的,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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