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 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4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记录信息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处室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执法记录信息。行政执法处室可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局法制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需要,可调阅执法记录信息。

其他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需经执法案件承办处室的分管局领导批准,但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允许调阅。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根据省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调阅执法记录信息,评查执法案卷,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督促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证据的,相关执法处室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供。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等调阅。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调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由记录信息管理人员陪同,监督调阅过程。对调阅的记录信息,严禁涂改、圈划、删减、抽换、批注、污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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