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4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二、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主办科室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主办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主办科室安排专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并归档保存。案件主办科室要安排专人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年1月15日前案件主办科室应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局基础教育科(分管法治工作)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的,由主办科室承担责任。

  五、案卷查阅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局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2.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执法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3.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4.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5.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需调阅案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阅案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6.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7.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8.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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