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23012419670919****,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职业:个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绥芬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执法人员张东兴、尹鹏在绥芬河市G331国道K1657+700——K1661+300巡查时发现左侧路肩和边沟被挖掘。于是张东兴和尹鹏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核实,该违法行为人是李某某对此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当事人)3.违法车辆驾驶员身份证明4公路挖掘修复协议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绥芬河市中行,帐号XXXXXXX,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或者绥芬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