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刘某某,身份证号:23101119660308****,住址:牡丹江爱民区****,职业:个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2021年10月11日15时经举报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出租汽车(车号黑CT10**)从牡丹江拉载四位乘客到绥芬河锦绣家园。经绥芬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稽查员张东兴、杨国军检查核实,当事人刘某某没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1.询问笔录(当事人)
以上事实违反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凤海 处罚款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绥芬河市中国银行 ,帐号 XXXXXXXXX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绥芬河市 人民政府或者 绥芬河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