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中国共产党绥芬河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牡丹江市委常委、绥芬河市委书记黄士伟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培树一批新时代改革创新先锋,保障自贸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能否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是关系改革发展能否继续前行的重大问题。当前,绥芬河自贸片区建设进入集中攻坚期,正在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一批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市委印发的《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鲜明提出,“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在这一新形势下,健全完善容错机制,进一步细化量化“可容”的边界、明晰“不容”的底线、厘清“容错”的界限,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形成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容错纠错激励制度,精准实施容错纠错,就显得非常紧迫。
必须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根本遵循。2018年,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时代背景下,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解决干部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其核心在于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为根本遵循,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的提出,明确了干部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违法违纪行为之间的界限,对科学界定容错纠错的边界具有重要的实践参照意义。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印发的《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推进“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遵循事业为上、推动发展,实事求是、综合评价,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依纪依法、坚守底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应容尽容,及时纠正工作失误和偏差,充分激发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干的主观主动性,积极营造宽容失误、容忍过错的干事创业环境和氛围,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个篇章100件大事实事的顺利实施。
必须抓住科学合理确定边界这个核心。如何确定容错纠错的边界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问题。从理论研究来看,可容的是为公之失、敢干事之误、突破过时之规,应当同时满足不属于重大决策、为了追求公共利益、严格遵守决策程序、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四个条件;不可容的是为私之罪、乱作为之错、明令禁止之责。判断是不是属于容错的范畴,主要“六看”,即: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为让容错纠错机制释放出最大效力,应建立容错纠错正负面“两个清单”。市委印发的《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制定了可容之错的正面清单18种具体情形,不容之错的负面清单9种情形,设置“不容”的底线。“两个”清单,让干部看到一张“明白纸”,确保“纠错”不“漏错”,清楚地划分容错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失误和偏差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失误和偏差是要接受处罚的。
必须重视细化操作程序强化过程管理。怎样才能让容错纠错机制从文件中“走出来”,做到实用好用发挥作用?市委印发的《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对操作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还需进一步深化细化程序说明和工作流程,要注重强化过程管理。在不断实践和总结基础上,可以探索实施“五步”流程工作法,即:提出申请,被问责对象在问责机关或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问责机关或部门在受理问责对象容错申请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研究认定,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书面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填写容错纠错监督审核表,提出初步意见。结果反馈,做出认定结论后,问责机关或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纠正偏差和失误。报备归档,在认定结果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报备。严格“五步”流程工作法,确保“规范”不“随意”,构建起“申请—受理—核查—认定—实施—申诉复议”完整闭合的流程链,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申请、受理、认定、反馈等环节,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做到规范化、法治化。
必须勇于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容错纠错的目的在于鼓励干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敢闯敢试,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改革创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可建立容错纠错“事前报备”机制,通过前期的充盈分析研判,充分估计到在后续履职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隐患,且又符合“两个清单”所列情形的,可事先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应主责部门书面报备。备案材料作为实施容错免责的重要依据,一旦报备事项受到追责问责,将同步启动容错免责调查程序,无需另行书面申请,从而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到“事前备案”。这样,一是可以大幅提升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主动性,给其不属“负面清单”的创新工作吃下“定心丸”。二是为主责部门开展精准监督提供有力抓手,及时对备案事项的风险点跟进监督、全程监督,落实监督首责事半功倍。三是关口前移治“未病”,主动开展容错纠错从“事后”到“事前”,可有效规避审查调查主体在启用“容错纠错”上存在顾虑或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问题,干部个人申请容错纠错案例也会随之越来越多。要强化澄清保护和回访教育机制的运用,切实做好容错纠错“后半篇文章”。一些不确定的“错告”“误告”以及别有用心的“诬告”,不仅破坏政治生态,还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失实举报及时公开澄清,让辛苦的干部“心不苦”。用好谈心谈话,用心用情开展受处分干部回访教育,帮助他们重燃创业激情,让广大干部吃下“定心丸”,为干部思想、行动、成长“松绑”,激发广大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满腔热情。
绥芬河现代化建设进入自贸发展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只有创新思维和创新举措,方能开创新局面。然而,创新并不直接等同于成功,因为创新是基于主观判断而对未知事物的探索,所以具有相当的风险性。由于各种原因,创新过程中极易出现失误乃至失败的情况,要营造宽容失误乃至失败的社会氛围。为此,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持续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内涵和外延,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结果,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乃至失败,让干事创业者安心放心定心,让他们有想头、有盼头、有奔头、有出头,让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在绥芬河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