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240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审查,议决和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审查,议决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处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初步审查,调查和听证等工作,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下列案件进行集中审查和议决: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条 案件审查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案件审查会议可以集中审查,议决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案件审查会议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得少于3名。

参会的常任委员由案件主办人提出,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确定。

参会的非常任委员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由和专业特长提出人选,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查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行参与案件的审查和议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供参会委员表决。《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证据和事实认定,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等内容。

委员在案件审查会议过程中,可以向案件主办人员提问,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案件审查会议议决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件审查会议组成人员,待议决案件案由,介绍案件主办人员,询问参会委员是否主动提出回避;

(二)案件主办人员汇报案件审查情况并解答参会委员的提问;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处理意见和其他待议决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案件审查会议议决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经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由主持人宣布中止案件议决,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一条 案件审查会议议决行政复议案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处理意见和其他议决事项。表决结果没有过半数通过时,由主持人根据参会委员发表意见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再次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表决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结束后,案件主办人应根据议决结果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附卷,呈送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在被确定为案件审查会议成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三)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

(五)律师委员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六)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议的。

参加案件审查会议委员的回避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市长决定。

因部分委员回避导致参会人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非常任委员从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由市政府根据其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1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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