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法发[201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理,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行政复议受理科和行政复议审查科。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召开。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按照《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7名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3人。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载明每个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二)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各项会议的《会议纪要》;

(三)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从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固定报酬,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支付出席费,案件研审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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