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洁办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7〕15号)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绥政办发〔201715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廉洁办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洁办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0

 

 

绥芬河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廉洁办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纪律,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公正自律,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或者身份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接待来电来访,不得态度蛮横,言语粗暴,相互推诿,私自许诺;

(三)不得违反回避规定,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四)不得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随意取舍证据;

(五)未经行政复议机构指派,不得擅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不得就未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

(七)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保密,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案外人透漏案件审理情况;

(八)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吃请和其他娱乐休闲消费;

(九)不得接受与其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馈赠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十)不得借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的财务和让其报销各种费用;

(十一)不得利用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为配偶,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十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廉洁形象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共同办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调解时,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妥善处置复议事项,不得擅自超越法定范围进行调解。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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