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法办发〔2014〕10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
执行移送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全面履行,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制定《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同意后,依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机构。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条 行政处分应当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