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6〕75号)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绥政办发〔201675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0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无理由拒收。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二条 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如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切实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要及时起草拟参加诉讼案件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依据目录》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材料。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研究案情,听取意见,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

第四条 遵守法庭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签收。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诉情况。如需要上诉的,一并提出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执行,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意见,报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第六条 推进落实旁听庭审制度,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应该组织旁听庭审,对于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选择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组织旁听庭审建议书》,邀请行政机关派主要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各参与旁听单位要以个案为切入点,及时组织召开座谈会,撰写心得体会,交流意见建议,以案说法抓教育,举一反三抓整改,建章立制堵漏洞,切实发挥旁听庭审“零距离”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旁听庭审活动要纳入年度法制学习培训计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行政应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各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12月初登陆 http://fyys.chinalaw.gov.cn进行网上报送数据,实现行政应诉统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八条 正式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以及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或市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情况,探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中重大复杂疑难的争议案件,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实践操作等问题;促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等。

第九条 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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