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绥芬河市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相衔接机制办法的通知(绥政法办发〔2014〕12号)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我办与各有关部门主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在“协调”和“沟通”上下功夫,创新工作方法,建立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相衔接机制,努力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制定《建立绥芬河市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相衔接机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1015

 

建立绥芬河市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相衔接机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加大案件协调沟通力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因案制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相衔接机制,主动与信访部门联系,接待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变被动等待申请行政复议为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快速导入复议程序,引导上访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诉求,通过公正的审理案件,解决部分行政相对人“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有效分流信访案件,提高依法治访水平。

第三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相衔接机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同意后,依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机构。

第四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机制,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与市法院沟通联系,建立案件定期相互通报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统一案件审理标准,协调统一调处结果。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法院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对于非前置案件,则遵循先受理原则,防止复议机构与诉讼机构同时受理同一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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