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登记、统计暨资格考试的通知(绥政法办发〔2016〕3号)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划,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行政复议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行政复议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对两镇,市政府各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登记,统计暨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登记,统计

请两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填写《两镇,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一寸蓝底免冠电子照片(像素:358(宽)× 441(高),分辨率:350DPI),并在电子照片下编辑单位,姓名于2016513日前发送到市政府法制办邮箱。

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资格考试方式

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不划定考试重点,不组织统一培训,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颁发统一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二)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两镇,市政府各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和拟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此次考试,但应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于2016513日前报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206室),同时将《两镇,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情况统计表》发送到法制办邮箱,作为核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资格考试内容

1.依法行政部分,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

2.行政法律法规部分,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综合法律法规规章部分,内容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四)资格考试时间

拟定于20169月份,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推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制度,对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进一步发挥功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两镇及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登记,统计报名工作。妥善安排工作,为参加资格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条件。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要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全面准备,认真复习备考。

联系电话:04533938189  邮箱:sfhxzfy@163.com

联 系 人:任剑

 

附件:两镇,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情况统计表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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