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法,高效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依法作出如下承诺:
一,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办案。
三,案件承办人要热情接待申请人,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案件审结前不得向行政复议当事人和案外人透漏案件审理情况。
七,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八,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案件审结后认真整理案卷材料归档,不得遗失,遗漏案卷。
十,以上承诺的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