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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