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五)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六)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一)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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