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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根据上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稳步推进。为加强宣传教育,使此项工作遵循政策,效果显著,我们整理了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知识,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政策与知识,以此来指导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的思想教育和反腐败工作。
1.什么是商业贿赂?
答: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什么?
答:(一)商业贿赂的内涵
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虽然,在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违背公平竞争、物廉价美的经营原则,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更多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带来的是市场调配机制失调,使市场的运行处于不正常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二)商业贿赂的外延
商业贿赂的外延,是指商业贿赂行为的分类及其包括哪些具体行为。根据贿赂行为的特点,可分为商业行贿行为、商业受贿行为、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三种。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答:(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5.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答:(一)财务手段。包括:
(1)直接给付现金、实物。
(2)假借一些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红票冲账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
(二)非财务手段。包括:
(1)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软回扣,包括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本身没有得到钱和物,享受的是给予方(行贿方)用钱财所换取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及旅游观光、住房装修等等。
(三)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附赠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有奖销售。它面向两类群体,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消费者。任何企业都可以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有两种,一种是抽奖,有一定的概率,并非所有人可以中奖,另一种是附赠,作为一个购买者也好,消费者也好,能否得到这个奖受自己的控制,只要控制购买行为就能够判断出能否得这个奖,这是附赠式销售的特点,面向所有消费者。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以商业贿赂论处。
6.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现金、实物回扣(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7.回扣和商业折扣、佣金的区别有哪些?
答:(一)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二)折扣。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三)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也要求交易双方明示和如实入帐。
8.商业贿赂中常见的回扣具有哪些特征?哪些表现形式?
答: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回扣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现实生活中,回扣除了现金给付之外,还有以其他方式的酬谢,有明为送礼实为贿赂的,有以购代贿的,有以赌博输钱代贿的,还有性贿赂,等等。《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
9.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答: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相关行为如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六)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七)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八)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九)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十)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十一)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十二)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0.商业贿赂法律责任?
答:(一)行政处罚
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受贿和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哪些部署?
答: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任组长。领导小组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或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确定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建设的重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三)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深入调研,实施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2.党中央、中央纪委为什么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工作提出?
答:首先是国家总体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渐加快,各项事业在全球化潮流面前顺利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之音,商业贿赂行为即为其一。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直接干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治理商业贿赂是形势所需。
其次是加快改革进程的必然结果。
近些年中国的改革在一些关键领域已有所突破。比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显著增强等。这表明我国的改革攻坚不但力度正在加大,而且已经开始注重提高改革的质量。如果不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治理,改革的进程将受到影响,改革的质量也难以继续得到提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注重提高改革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再次,由于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中央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表明中央决心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来惩治腐败,也是中央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体现。
13.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14.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思路是什么?
答: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15.商业贿赂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答:商业贿赂的原因即引起商业贿赂的一切现象和过程。也指诱发和刺激商业贿赂的各种因素。这些既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因素,又包括客观方面因素;既有经济管理上的因素,又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了解这些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因素,可以帮助分析商业贿赂的根源,以便搞好预防工作。一般说商业贿赂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
(1)商品经济的竞争日趋残酷,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生存压力逐渐变大,往往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不是将目光投入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去,而是搞行贿送礼,使自己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更易于进入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和非正常的高额利润。这也是商品经济带来的消极性,不仅危害其他竞争者利益,同时也会危害消费群体利益,最后必将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损害。
(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否定了传统的“大锅饭”分配方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导致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会使那些不满足于既得利益,又不想或不愿竞争的人产生不满和嫉妒心理。这部分人转而会走行贿受贿的途径,通过不法手段攫取财富。
(3)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必然会使少部分人产生拜金心理,产生金钱代表一切的想法。而人的思想一旦被物欲所控制,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商品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很容易成为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在内的各种经济犯罪的滋生土壤。因此,如果要克服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法律政策以及其他措施进行规范和控制。
(二)立法存在缺陷、司法追究不严是商业贿赂发生的法律原因
(1)1997年刑法在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①未规定介绍商业贿赂罪。但是,此罪在实际犯罪中作用不容忽视,它作为行贿受贿的媒介,使之更容易发生。同时,不规定此罪,不仅法律上存在漏洞,给犯罪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会损害法律的完整性、严谨性和严肃性。
②商业受贿罪只规定由个人构成,而没有单位犯罪规定,这对整部刑法体系的完善,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③商业贿赂罪中的“贿赂”界定范围过窄,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也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2)从司法追究角度讲,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立法较晚,不仅广大公众缺乏了解,就是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也不甚清楚,甚至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不能等同于刑事法犯罪,而是“软性法律”。同时,也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追诉率过低的现象,这一切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打击震慑力度,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是商业贿赂的诱因
(1)公司、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当前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商事主体之间外部联系比较混乱复杂,其内部管理组织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商事主体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公司监事会等机构没有发挥出法律、章程赋予的职责。这完全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2)管理者、业务负责人法律素质偏低,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
当前阶段,我国商事组织中普遍存在着管理者、业务负责人法律素质偏低的现象,他们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不愿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商事运作,同时也存在政治素质偏低的现象,很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能拒绝种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市场秩序紊乱,是商业贿赂的外部原因
市场秩序紊乱是多方面的。首先,进入市场的主体有的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缺乏必需的资质和经营条件,如果他们想要在市场中占据优势,获得利润,往往要借助商业行贿等非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市场运行不规范。合法非法行为同时进行,商品真假不分,行政执法不力,等等。使商业贿赂有了滋生和活动的空间。
另外,商业贿赂的原因还包括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国际因素等等,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是对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秩序的侵犯,必须通过法律和政策给予处罚和制裁。
16商业贿赂有哪些危害?
答:商业贿赂的危害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二)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三)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四)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五)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六)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七)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八)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九)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十)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人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十一)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十二)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十三)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十四)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无序,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走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17.商业贿赂给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答:商业贿赂具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方面尤为严重。
第一,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二,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商业贿赂不仅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方倾斜,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还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方便之门,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目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成本,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的冲击。
第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诱发了仇富、仇官心理,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和谐。
第五,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不行贿很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受贿又要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裁,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第六,商业贿赂损害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大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是不可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力的,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也不可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第七,有可能使中国经济“拉美化”。拉美国家曾创造了经济奇迹,但因其经济领域腐败盛行,导致经济增长停滞,出口、投资和消费都受到抑制。如不遏制商业贿赂所导致的市场腐败,极有可能使中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拉美化”。
第八,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消极评价,影响国际形象。
其实,商业贿赂的危害还远不止于此。它对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损害是有形的,可以计算的;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无形的,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是无法计算的。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践踏。
18.治理商业贿赂要着力抓好哪三个方面的工作?
答: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务必取得实效。
其次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这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努力形成综合效应。
19.如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答: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企业事业等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
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要将行业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
20.怎样才能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答: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建议,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有关立法工作应注意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21.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的六大领域是什么?
答:治理商业贿赂,是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要任务之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22.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招投标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2003年我国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的制定,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了钢性规定,为政府采购能够实现“阳光采购”的计划奠定了一定的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及其他相关采购,必须在全国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为了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每次招标、投标的结果,都应该做详细的记录,同时要保存采购记录,并使之处于开放状态。采购记录透明,既可以作为查询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公正的依据,又可以作为总结采购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采购行为的宝贵资料。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并至少保存15年以上,从而为增强政府采购记录透明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23.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六大滋生环节是什么?
答: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决算等环节上。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滋生环节是:
(一)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不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违规发放资质资格证书。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的,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
(三)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四)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单位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
(五)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
(六)在有的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
2005年,全国建设系统发现并查处的148件经济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出成效。
24.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有什么样的常见行为?
答: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
25.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1)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从领域上看,商业贿赂行为体现于商业领域,但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房地产、医药用品购销、教辅教材购置等。
(2)从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违反了国家经济、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分配和行政管理规范等。
(3)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1)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商业贿赂,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均为一般主体。其主体都是经营者,范围相当广泛。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包括: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很多人认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就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主体而不是本罪主体。其实不然,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有公司、企业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而非受贿的主体。第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公司,又不是企业,故不是本罪的主体。而合伙型企业,由于它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普通贿赂犯罪受贿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的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前提。商业贿赂犯罪以经济活动、商品交易作为其存在前提。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用于销售或购买商品的一种非法手段,只要有商品买卖就可能出现商业贿赂行为。买卖的任何一方,为刺激对方,促成商品交易,都可以无条件地使用贿赂手段。而普通贿赂罪则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因为普通贿赂犯罪属于渎职罪,行为人如果不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将无职可渎,不能构成本罪。
(3)商业贿赂犯罪的形式。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是与正常商业活动交织在一起,或者隐藏在正常的商业活动背后,其形式往往是合法与非法相伴,违法与犯罪相连,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这样导致了一种性质不清,界限不明的现象。同时即使人们发现以后,也不容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因为内外勾结犯罪,个人单位共同犯罪,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刑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违法与犯罪相联系,使商业贿赂犯罪显得错综复杂。此类案件不仅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共性,而且具有商业犯罪的特殊性,因此,要学会在看似无关的细节中发现联系,在复杂的现象后发现事物的本质。
(4)商业贿赂犯罪的手段。其手段也呈多样化趋势。
第一,利用承包、租赁之机,借助签订合同的手段,大肆行贿受贿。承包、租赁目前在我国比较普遍,一些公司、企业单位中的主管人或经办人,无视法律威严,利用承包、租赁一方急于承包工程、商店、工厂的迫切心理,或利用租赁人急于租赁的心理,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有的采用接受回扣、酬谢费、手续费等形式接受贿赂,有的是双方相互勾结,故意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故意降低承包、租赁金额,然后接受承包方、租赁方的贿赂,有的甚至主动公开索贿。第二,在商品流通和物资供应活动中,一些人借用经营物质材料批销的便利条件,进行行贿受贿。第三,在非国有的商业金融系统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放贷款等权力进行索贿受贿。
(5)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商业贿赂发生的领域是在商品经济往来中,更严格地说,主要集中在经营商品、从事营利性经济服务等经济活动中,这是与普通贿赂犯罪不同的。后者发生的领域既可以是经济的,亦可以是非经济的,而且一定是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职权,执行公务的场合。
绥芬河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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